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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9日    查看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

一、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二、危险物品必须分别存放,严禁混存。

三、存放危险物品的地方,必须有严格的安全措施,以防分解、变质,自爆自燃,以确保人身和物质安全。

四、库房(区)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入内。

五、危险物品保管人员必须严格账务及领用登记手续。

六、实验室内严禁超量存放危险品,领用人用剩的剧毒品必须交回给实验室管理员统一管理,不准随意存放。

七、危险品的废料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抛弃,到一定时候领用单位会同各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手续,报请安全部门集中处理。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则》自行废止。

九、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