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学生的正常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生活园区的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大学生物学院各年级各类别的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集学生生活、学习、思想交流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学院成立宿舍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委),对入住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宿管委主任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生会主席、学生会生活部分管主席、生活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生会生活部,研究生学生会生活部、各年级年级会共同组成。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学生入住计划、日常管理和服务,协助学院开展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学生会生活部负责协助学院相关部门做好入住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的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文明宿舍评审和表彰工作;负责对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负责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六条 年级会负责对学生进行消防、治安等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定期对学生住宿区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学生住宿区域内的火灾、盗窃、打架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学院相关办法负责做好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新生入住安排、学生公寓(宿舍)调整、突发事件和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及学习、生活情况,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学院杜绝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凡擅自在校外住宿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条 住宿学生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宿。情况特殊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系(院、部)及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条 转学、休学、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宿手续,并搬离公寓(宿舍)。
第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确需在校住宿的学生,应当按照个人申请、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批的程序办理留校住宿手续,并按学院规定统一集中住宿。
第十二条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发放各种广告宣传材料,任何学生及团体不得在学生住宿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宿舍)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及时劝阻或制止危害安全、妨碍正常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向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遇到火灾,学生应当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有序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治安、刑事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配合调查。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从学生公寓(宿舍)携带大件物品外出的学生,应当主动接受公寓(宿舍)管理人员的检查。学生借用本寝室钥匙,需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
第十六条 公寓(宿舍)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二)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等),使用违禁电器及私接电源线、网络线。
(三)酗酒、斗殴、砸瓶摔物、破坏卫生和公物。
(四)私自转让或者调换床位、私配和转借寝室门钥匙。
(五)观看、存放、传播淫秽品或进行迷信活动。
(六)擅闯异性宿舍、留宿异性及他人、过时滞留在他人宿舍、填报假名及晚归。
(七)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
(八)在住宿区高声喧哗、拍球、踢球及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九)乱停放自行车和饲养宠物。
(十)擅自拆除、损毁、搬用消防、水、电及其它设施。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宿舍)公物由学院统一配置。公用部分由寝室成员共同保管,舍长负责;个人使用部分由使用人负责保管。未经宿管同意,不得将任何公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不得自备或将其它场所家具搬入公寓(宿舍)内使用;不得将公寓(宿舍)内公物拆卸或搬出住宿区。调整寝室住宿时,公物及其它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搬迁。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照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按月缴清超标水、电等费用。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会客登记管理制度。来访人员需在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由被访同学领入,并于当日22:00前离开。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和寝室查访制度。查访人员应当文明查访,学生应当主动配合查访并礼貌回答问题。楼幢值班室有权保留各寝室备用钥匙。
第四章 水、电及网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寓(宿舍)的水、电、网络费用由寝室成员缴纳。
第二十二条 入住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发现水电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报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寝室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笔记本电脑由学生本人自行妥善保管,发生意外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为规范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公寓(宿舍)内所有网线的安装必须报经总务处批准,严禁私自跨寝室进行联网。
(三)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使用个人计算机。
第五章 文化建设与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生活部在学生公寓(宿舍)开展“雅室”评选活动,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数的30%。
第二十五条 “雅室”评选工作定期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完善学生生活园区硬件设施,广泛开展大学生文、体、书、画、手工艺品制作等系列文化活动和各项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寝室要做到“五个整齐”(被子叠放整齐、蚊帐挂整齐、鞋类摆整齐、餐漱用具放整齐、书籍物品摆整齐)、“八面干净”(地面、桌面、床面、墙面、门面、窗面、柜面、灯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区环境要做到阳台、盥洗间、卫生间、走道和楼梯、周边绿化带及道路的干净和整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处每月两次对学生公寓(宿舍)进行一次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督促不合格的公寓(宿舍)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以十分制形式评定(评分、扣分另行制定)。8分以下(不含8分)为卫生不合格寝室;8-9分(不含9分)为文明寝室,9分以上为优胜寝室
第三十一条 一月内卫生检查2次不合格的公寓(宿舍),由学生会生活部通报全院。一学年内卫生检查10次不合格的公寓(宿舍),舍长综合测评成绩减1分,宿舍成员减0.5分;一学年内卫生检查10次都合格的公寓(宿舍),舍长综合测评成绩加2分,宿舍成员加1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作为获得参加评奖评优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恪守文明公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住宿区内有以下违纪行为的,管理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违纪登记。一学期累计违纪5次(含5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违纪10次(含10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累计违纪20次(含20次)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累计违纪30次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公寓(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1次,全体宿舍成员登记违纪1次。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登记违纪2次。
1、在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
2、在走道或寝室内停放自行车;
3、乱贴、乱画、乱刻、乱扔、乱吐、乱倒;
4、在走道上拍球、踢球、溜旱冰;
5、浪费水资源。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登记违纪3次。
1、攀爬楼道、门、窗;
2、未经允许在公寓(宿舍)内点蜡烛;
3、私自转借公寓(宿舍)门钥匙或更换门锁;
4、填报假名、晚归;
5、存放违禁电器。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应当服从学生处的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生物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