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名为湖南大学生物学院分团委、学生会,是在学校、学院党委领导下和团委指导和帮助下的群众性学生组织。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展开活动,并参照《湖南大学学生会章程》有关条款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导下,以学生为本,强调优良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团委的指导帮助下,团结全体学生,认真学习,贯彻和之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教育方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进一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加深对其思想内容和指导意义的认识,提高同学的精神修养和认知水平。
(二)服务同学,矢志不渝。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一方面以育人为中心,开展学习、文化、体育等高层次、高水平的学生活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成才氛围;另一方面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同学加强社会实践和社会服务,培养锻炼并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能力,使之成为适合社会需要的全面型人才。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校内,增进同学、教师和职工之间的相互理解,维护同学正当权益,促进安定团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校外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社会各级及海内外友好人士的联系、沟通和协作,为将我校建设成为新世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型大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由学院分团委书记代表团组织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拥有湖南大学生物学院学籍的本科生,除特别声明外,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在本会及所辖各级学生会组织中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一切活动的权利;
3)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学习生活困难时,有权向本会寻求帮助;
4)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
5)会员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以上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同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本章程;
2)行使权利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3)执行学生会组织决议,认真完成学生会组织交给的任务并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一部分:权力机构
第一节: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报请上级领导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学生以学院为单位按人数比例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学代会代表有以下权利:
1)以提案的形式,将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大会审议,并在任期内监督新一届学生会执行大会所做的各项决议;
2)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的学生会工作报告。
同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2)按时出席学代会;
3)认真履行职责;
学生会行使以下职责:
1)讨论并决定今后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2)讨论并修改本章程;
3)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主席团;
4)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责。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生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表决其他问题时,也以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第二节:常设代表委员会
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期间的常设代表机构。
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产生:
1)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组成人员为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如部长、副部长)为候选人。
2)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选举采用等额选举,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3)常设代表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
4)由学院分团委书记代表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常设代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三条:常设代表委员会的主要权力和职责
1)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2)审议和批准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
3)广泛收集同学们对学习生活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由委员提出并经全体讨论后形成提案,提交相关部门解决,并向同学公布解决情况;
4)积极向校、院领导反映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中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得到重视和解决,并向广大学生传达学校的政策,起到“下倾上报,上情下达”的作用;
5)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须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6)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生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部分: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权利象征,对其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会是由分团委书记代表学院团委负责协调、指导学生会的工作。同时主席团设分团委第一副书记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团的职责:
1)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其职责,领导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制定总体工作计划,决定执委会执行机构设置;
2)以每周例行工作会议的形式,指导、帮助、协调下设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3)通过制定学生会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学生会活动的开展,并对各职能部门的业务作监督考评。
4)培养、选拔、考核、监督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主要干部;
5)通过常设代表委员会,密切联系年级学生组织,加强对各级基层组织的业务指导、帮助和考评;
6)增进与本校学生组织及社会各阶层的交流。
7)在学生代表大会期间,协助学代会主席团作好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酝酿起草工作报告,并推荐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
8)联系院党委、分团委,增强学生会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各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十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依据《湖南大学学生会工作制度汇编》进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的产生:
1)学生会主席团由上届学生会主席团从学生会会员提名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2)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提议,分团委书记召集常设代表委员会议,经表决三分二成员通过,即行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3)在任职期间,主席团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期工作,须由本人或其所在院代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团会议半数表决通过后,报上级领导批准,可去其职务。
4)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新增补主席团成员应由学生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部分: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常设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常设代表委员会对学生会的监督职能包括:
1)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加强学生会对各级学生组织的领导,促进与全校组织间的交流。
2)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定期对学生会的各项任务提出批评意见。
3)每年对学生会各部门及成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比。
4)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产生后,根据选票数量从常设代表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一部分:年级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学院年级学生委员会(简称年级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年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
第二十五条:年级学生会的产生办法原则上与学院学生会产生办法相对应。
1) 在院内协助学院学生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
2) 承认本章程,并在学院团组织和学院学生会的指导帮助下,制定自身的活动规范,开展各项学生活动,接受同学的监督批评。
3) 完成学院分党委、学院团委、学院学生会布置的任务,参与、协助上级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 热心为本学院同学服务,做好老师和学生之间的桥梁纽带,增进相互信任,营造良好的年级学习氛围和文化氛围。
5) 加强学院内外各年级的交流,促进不同年级、专业同学之间的理解和友谊。
第二部分:班委会
第二十六条:班委会是本会最基本的活动单位,受院内党政、团学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七条:班委会原则上由全班同学表决产生和任免。
第二十八条:班委会应本着“服务同学”的宗旨,在学院学生会和学院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规生物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组织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