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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

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不论在何地参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老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正,不予改正的,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试卷开始发放时,将书包和其它非考试用品(如手机、自带草稿纸、电子字典等)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文具等考试用品;

(十)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并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三)私刻图章、伪造签名等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行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手机等电子设备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四)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

(五)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六)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七)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八)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十)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

(十一)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一)考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以及买卖试题答案等扰乱国家教育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三)考试中途将试卷或试题内容传出考场后又接收由考场外传入的答案或答题信息,或在考场外接收考场内传出的试卷或试题内容后作答并将答题内容传入考场;

(四)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应受记过或以上处分;

(五)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