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
毕业设计(论文)是高等教育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同时,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管理,提高我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特制定《湖南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章毕业设计(论文)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优良的思想品质和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提高综合素质。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专业要求有所侧重。
(一)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能将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用于毕业设计(论文)中,对实际问题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概括能力。
(二)应用文献资料能力:能独立检索文献资料,并恰当运用。
(三)外文应用能力:能运用一门外文阅读、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撰写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
(四)技术经济分析能力:能对科技项目的课题进行初步经济分析。
(五)创新能力:鼓励提出新的见解,有一定创新意识,对前人工作有改进或突破。
(六)实验、计算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工程实验问题进行分析、设计(实验)和计算,并能正确使用现有软件或根据设计题目要求编程上机。
(七)设计、策划能力:能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提出研究方案,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八)写作能力:论文书写结构完整、准确规范,语言表述清晰准确,参考文献引用正确,论文中使用的度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符合培养目标,确保达到该专业(学科)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的范围应符合学生在校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毕业设计选题要注重课题的实用性与科学性,毕业论文的选题应注重其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课题应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实验的建设任务,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有机结合。
(二)题目难易要适当,份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对于学习较好的学生,可适当加大份量与难度。
(三)选题应一人一题,每个题目都必须先有充分的资料、文献、数据和规范等依据,同一科研课题多人合作完成的,参与的学生应有合理分工。
(四)学校提倡各专业互相结合,不同专业的教师学生协同完成学科交叉领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阔学生眼界,促进学科间的相互渗透。
第四条下列情况的课题不宜安排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
(一)课题偏离专业培养目标;
(二)课题范围过专、过窄或课题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
(三)课题范围过于宽泛或过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或取得阶段成果。
第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由指导教师通过教研室(学科组)讨论提出,院(系)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备选课题审查通过后向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六条课题确定后,指导教师应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于毕业设计(论文)开始的前一学期完成并落实到学生,同时报院(系)备案。课题一经落实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经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
第三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与检查评价
第七条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由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助教,研究生不能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但可协助指导人员进行工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学生原则上不超过8名。
第八条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做好指导工作。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并按要求按时进行指导、答疑等各阶段工作;按学校要求检查进度和执行情况;指导、督促学生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
第九条指导教师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探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及优良的科学品质。
第十条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总结,并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写出评语,协助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院(系)应加强设计报告(论文)的制度化管理,在设计报告(论文)开始以前必须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湖南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明确职责要求,并分前、中、后三阶段进行检查。
(一)前期检查:各专业着重检查指导教师到岗情况,课题进行所必须的条件是否具备,课题安排是否合理,任务书是否下达到每一个学生。
(二)中期检查:各院(系)组织设计(论文)中期检查,着重检查学风、工作、教师指导情况及设计(论文)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各专业中期检查应有书面记录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后期检查:答辩前各专业着重对学生进行答辩资格审查。根据任务书及设计报告(论文)规范化要求,检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组织对毕业设计(论文)文字材料的形式检查及软、硬件成果的验收。
第十二条学生根据指导教师下达的任务书,完成设计(论文)各环节的任务:
(一)撰写开题报告、设计方案或论文提纲;
(二)开展调研、查阅文献资料;
(三)开展有关实验及数据分析;
(四)翻译与选题紧密结合、一般不少于3000个汉字的外文一篇,并与原文一起上交;
(五)撰写设计(论文);
(六)答辩;
(七)按要求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资料、电子盘等有关材料整理、装订及时交院(系)教务办。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在指导教师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写作工作。未向指导教师和班长请假,因事、因病离岗原则上作为旷课处理。凡随机抽查三次不到者,毕业设计(论文)评分降低一级。累计旷课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1/3者,取消答辩资格,并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完成以后,学生必须进行答辩。答辩资格由各教研室(学科组)根据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组织审查。
第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由院(系)整体负责。各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教研室主任(学科组组长)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答辩小组人数以3—7名具有指导教师资格的成员组成,原则上指导教师应回避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过程。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应由答辩小组一名或一名以上教师(指导教师不担任所指导学生的设计(论文)评阅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详细评阅,写出书面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以有关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主,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
第十七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时间安排一般为:学生讲解工5—20分钟,教师提问10—20分钟左右。
第十八条优秀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评定由指导教师推荐,在专业或院(系)的范围内进行大组公开答辩,根据答辩情况确定学生成绩。
第十九条答辩结束以后,答辩小组对学生的毕业设计报告(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签字。
第五章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评定与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的成绩评定以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设计报告(论文)和图纸、实物的质量以及答辩情况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毕业设计报告(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评语相结合。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再按加权求和后折算。
第二十二条成绩的评定必须坚持标准,从严要求。“优秀”成绩的比例一般掌握在工5%左右,不超过20%;“优秀”和“良好”的比例控制在50%以下,“及格”和“不及格”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工5%。凡工作态度差或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学生,应从严评分,不得降低要求。具体评分标准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报告(论文)成绩在答辩全部结束后,经教研室(学科组)审定,院(系)教学院长(主任)批准,评定成绩报教务处备案。个别成绩评定稍超出控制比例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各院(系)必须认真写出书面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
(一)毕业设计(论文)基本情况(包括任务完成情况、成果、成绩评定、突出的指导教师及学生情况,主要工作经验等);
(二)本单位执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本单位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以及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毕业设计(论文)的资料保存: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图纸及软、硬件成果由各院(系)自行保存,保存期三年。对于能够数字化保存的部分,应集中刻录成光盘保管。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为了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每年按3%的比例。开展创新毕业设计(论文)评选活动,同时,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学校将对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获奖的学生和毕业设计(论文)优秀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第二十七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选编工作。每年教务处根据各院(系)推荐的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审阅修订后,按照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的要求和格式,统一装订成册,以便于院校之间的教学交流和学生查阅文献。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务处负责总体协调全校的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负责依据本条例制定毕业设计(论文)评分办法和格式规范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对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实行指导教师责任制,凡因指导教师把关不严或指导不力而出现毕业设计(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问题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触及有关法律、法规时,按相关法律、法规或制度处理。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曰起执行,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条例》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