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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试行办法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推行教学助理聘用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 TA)制度是现代大学的一项基本制度,实施教学助理制度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育创新型人才的必然选择。从研究生中聘任教学助理有利于完善本科教学环节,发挥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在本科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和解决研究生经济收入的制度性保障。

第三条 设置本科教学助理岗位的目的在于加强过程教学,在核心课程教学过程中全面推行“同课合班,指导分班,因课制宜”与“课堂精讲、师生互动、勤练多做”的教学组织模式,确保教学效果,进一步推进卓越计划的实施,提高学校本科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学校在实施“大班授课、小班指导”的课程、实验课与实践教学环节以及经过认定确有需要的课程设置若干教学助理岗位。学院或课程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自行聘请教学助理。

第五条 教学助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建设并维护课程网页;

(二)全程参与教学活动;

(三)引领辅导修课学生进行小班(组)讨论、习题演练讲解、指导实验实践环节;

(四)批改作业和学生实验实习总结报告,提供课业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第六条 教学助理原则上由研究生担任,其他类型人员担任教学助理,须报经教务处核准;外籍学生担任教学助理,除符合上条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七条 教学助理岗位的聘任须坚持专业对口、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八条 每个教学助理只能同时担任一个教学助理岗位的工作。教学助理应与本人导师、课程主讲教师协商,科学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影响本人正常的研究生学习进程。

第九条 教学助理选聘具体流程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协商确定。

第十条 教学助理须参加由学校或开课学院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一条 教学助理的考核包括主讲教师和授课学生评教两个方面。对在工作中不能圆满履行职责,考核不合格的教学助理,学校终止其上岗资格。

第十二条 需要由学校支付教学助理津贴的课程,其教学助理岗位数和津贴支付标准由教务处根据教学组织情况核定后下达,其津贴由学校财务设立专项列支。学院和课程负责人自行聘请的教学助理津贴由聘请方自筹。

第十三条 开课学院每学期负责填报教学助理工作任务统计表,并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要求填报津贴发放表,报教务处汇总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拨付至教学助理本人账户。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学校授权教务处制定相关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