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发出日期:2009-04-16
第一条获奖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校纪校规,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德育评定等级良好以上,且本学年度未受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优秀,修完本学年度教学执行计划要求的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优先:
1.在全国或部、省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奖者;
2.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通过鉴定者;
3.获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团干称号者;
4.文体比赛获国家级奖励或省级三等奖以上者。
第二条评定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大学专项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审核后按本学年学分加权平均成绩在同专业中排序,按从高到低的原则择优推荐。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本学年度在同一专业修完课程的学生在转出专业参加评定;本学年度中途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专业参加评定。转专业学生的课程初修成绩由学生向参评学院提供,并须经现成绩管理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核实。
(二)各学院应张榜公示推荐名单,听取学生意见。
(三)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专项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名单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批准。
(四)设在各学院的专项奖学金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自行评定,评定结果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奖励办法:
获得各类专项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或奖学金设立者(单位)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奖励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本科学生专项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