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普通高等教育
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弹性学习年限内,毕业(自毕业证书颁发之日算起,下同)一年以后,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4.在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
(二)成人高等教育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含网络教育,下同)、自学考试本科学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经审查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湖南省学位办公室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外省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学生可参加当地省级学位办举行的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
4.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籍期间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学分制下按学分加权计算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含70分);实行学年制的学生补考或重修课程“高升本”不超过四门,“专升本”不超过三门,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自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学位课程(两门基础课、一门技术基础课、一门专业课)平均成绩不低于65分(含65分)。
5.在籍期间未受留校察看处分。在籍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毕业后一年以内,对于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参加工作后的表现,由其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写出鉴定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学士学位。
6.毕业后一年内。
二、学士学位申请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应届毕业生逐个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不授学位与缓授学位的名单及其原因,于每年5月底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应届本科毕业生由学生本人于当年1月、7月份提出申请,各学院(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填写学位申请表,交网络学院进行资格审查,对资格审查通过者,由网络学院提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分别于当年3月中旬、8月底前将审定名单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一)本细则对于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自2006级(五年制的为2005级)学生起施行;对于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从2006年入学的学生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