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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生物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及招生计划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说明
2020年04月14日    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博士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2019年试行情况,现对《生物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和博士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生院行字[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一、《办法》中第一条第(三)款A项规定的 “有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部省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不包含未按时结题的项目),且个人账号上的科研项目现有可支配的在账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不少于25万元”。在时间界定上解释说明:截止到上一个年度12月31日,在上一个年度内有主持此类项目,以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项目截止时间为准。凡是延缓结题的项目,延缓时间不计。

二、《办法》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入职教师前两年内获批主持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国家重大培育项目可同等对待)”。在获批次数上解释说明:截止到上一年度12月31日,入职不满两年的教师(以岗位聘用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在入职后的第一、二年内获批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教师连续两年满足此类情况时,仅能使用1次优先安排。

三、《办法》中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每位导师用学院指标招收的同时在读博士生人数一般不超过8人”。在人数统计上解释说明:考虑到以往政策调整原因,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以往学生人数按有利于导师原则统计。自学院2019年新的文件实施后,导师使用学院指标招收的学生,无论中途是否转导师,均计算在使用指标的导师名下。

四、《办法》中备注第1条规定的“科研捐赠指定第一负责人”。在名词定义上解释说明:未指定到个人用于科研的赞助费不作为“科研捐赠指定第一负责人的经费”。“科研捐赠”须满足两个特征,一是捐赠者与学校发展基金会签订协议,经费进入到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专用账户;二是用途注明用于科研或者捐赠者对用途未做限制。“指定第一负责人”,是指捐赠者指定的第一负责人,若协议中未指定,则认定捐赠第一联系人为第一负责人;若协议中有多名联系人且捐赠者未指定第一负责人的,则多名联系人均可视为第一负责人,联系人可协商确定分配金额,分配额度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五、《办法》中第二条有关“博士生导师招生计划分配”补充规定如下:

(一)学院已分配导师指标,若导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从该导师下一次获得的博士生招生指标中扣减1个:

1.导师未招收博士;

2.已招收博士但未入学;

3.使用学院计划招收的博士生在博士培养标准学制内(4年)退学。因不可抗因素退学的(主要针对死亡、癌症重大疾病情况)除外。

(二)导师若在学校正式启动博士招生通知之前(学校通知文件时间为准)提出当年不招生的,则视为放弃博士计划数,学院不予保留计划数。

(三)明确当年博士计划分配方案,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计划指标分配排序原则:

1.首先按校内学术博士、联合培养博士、工程博士的顺序进行分配1个,具有2个指标的博士生导师第2个指标一般分配工程博士。

2.当分配指标不足时,按人才项目等级进行分配。

3.学院已给导师分配了博士生指标,若导师放弃,则后续不予追加指标,并将此放弃的博士指标收归学院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