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生物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2021年11月15日    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湖大研字[2013]11 号)、《关于做好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用于奖励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名额由学校分配到学院,学院根据学校名额及学院情况,遴选学生向学校推荐。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成立生物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其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院长、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研究生教学主管领导、学生工作主管领导

评委会成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博士研究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负责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审核、评审及受理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工作。

学院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具体组织、协调、联络工作由研究生教学秘书组织实施,并负责保管好有关申请和评审资料。

第三章  奖励名额与申请对象

    第五条  学院2021年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推荐名额共计6人,其中高年级组名额3人,低年级组名额3人。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主要面向学业成绩优秀、创新意识强、科研能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三年级和四年级博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全日制脱产一年级和二年级博士生也可申报。根据我院博士生学制,评选对象可分成高年级组和低年级组。

(一)高年级组:2017级直博生、2018级普通招考博士生、2018级硕博连读生(1+4学制)、2019级硕博连读生(2+3学制)。

(二)低年级组:2018级直博生、2019级普通招考博士生、2019级硕博连读生(1+4学制)、2020级硕博连读生(2+3学制)及低年级博士生。

第四章  奖励标准与参选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5万元。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在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突出,品行端正,无学术诚信不良记录。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取消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任何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条 已获得过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的研究生,申请参评本次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时必须提交新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定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与导师推荐

符合申请条件者如实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申请表”、“思想品德表现与公益实践活动自我陈述表”和“科研成果情况登记表”,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填写同意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位导师最多推荐1名本人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参加评选。

第十二条  学院初审

学院工作人员收到学生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定

学院评审委员会统筹考虑学院学科布局及学科方向,从思想品德表现、参加公益实践活动、学业成绩、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等方面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定,会议讨论决定产生博士研究生校长奖学金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定结果公示

    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若有对学院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实名据实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生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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