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开课基本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本科教学质量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提高思想素质、道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拓宽认知层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学科水平,加强人文和科学素养,坚持以学生为本,认真完成各个教学环节。
第三条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新聘教师,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教学培训,同时还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含二级乙等)证书。
第四条新教师开课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把握本课程的教学进度、教学内容、难点处理,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二)了解授课、答疑、作业批改和考试考查等主要环节,撰写拟开课程完整的讲义。
(三)通过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系(教研室)主任、督导组成员组成的评议组组织的至少2学时的试讲。
(四)提交新教师开课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批准,提交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五条教师开新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教师对该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教学资料。
(二)对新开课程的目的、要求进行过论证,已拟定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申请开设全校文化素质教育的课程内容还需符合“拓宽基础、沟通文理、强化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教育、促进不同学科融合目的”的要求。
(三)通过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系(教研室)主任、督导组成员组成的评议组组织的试讲,确认达到开课基本要求。
(四)提交开设新课程审批表,由院、系(教研室)组织审查其论证、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经所在学院签字批准,提交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申请开设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的教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湖南大学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开课申请表》,并打印纸质文档一份,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提交教务处文化素质教育办公室。文化素质教育课程由学校文化素质教育专家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对新申报课程进行评审认定。认定通过的课程纳入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并列入下一学期开课计划。
第六条研究生原则上只能承担助教工作(含作业批改、习题课、实验辅导),对确因特殊原因需担任部分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含个人履历、曾开课的课程名称、学时、教学效果自评、教案)。
(二)经导师推荐并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教学培训。
(三)通过由学院、系(教研室)、督导组成员组成的评议组组织的试讲,确认达到开课的基本条件。
(四)报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将相关材料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学院必须指派专人按照教学要求对研究生进行督促和指导。
(五)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将不定期组织校教学督导团跟踪评议。对开设3年及以上、学生及教学督导团评价好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学校将给予一定奖励,并列为文化素质教育重点建设课程。经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团听课,对因教师个人原因导致教学效果差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将予以停开。该教师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开设该门课程。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一)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未通过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的新教师。
(二)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连续两次学生评教结果差且与督导团评教结果一致。
(三)经校督导团跟踪评议,认定教学效果差的研究生。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