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规范各项教学活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事故认定
第一条教学事故是指在本科教学活动中,教师(含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发生对学校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和事件。
第二条根据教学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三条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不良后果较轻微,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找人代课或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2.没有不可抗拒因素,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及以上或擅离教学岗位,致使教学中断5分钟及以上;
3.教学准备极不充分,严重影响课堂教学,学生反映强烈;
4.教师上课时所携手机等通讯工具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通话;
5.因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活动中造成财产损失200—1000元;
6.因准备不充分,致使实验课不能正常开始或不能按时完成,时间达10分钟及以上;
(二)考试类
7.试卷出现错误导致产生不良后果;
8.不按时送交(领取)试卷,申报印量有误或制卷有误,造成一门课程考试缺卷20份及以上;
9.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或监考不负责,未按规定编排考生座位和收缴考生物品,导致考场混乱,或发现违规违纪考生不及时制止、处理;
10.监考时所携带通讯工具发出声音,或利用监考时间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11.一门课程考试漏评试卷或合分、登分错误3人次及以上;
12.一门课程考试漏登或错登学生考试成绩3人次及以上;
13.未在规定时间内阅卷或未及时将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三)管理及其他类
14.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通知等未及时、准确送到学生班级、任课教师手中而造成停课、停考、冲突或空堂10分钟以上;
15.一学期内对学生缓考在教务系统中漏做标记3人次及以上;
16.一学期内对学生的重修(含补修、改修)报名错审、漏审3人次及以上;
17.贻误留级、退学等重大学籍处理时间,或者错处理、漏处理个人学籍问题;
18.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
19.教室借用申请用途和实际使用用途不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20.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21.其他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其产生的严重后果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并对学校的校风、教风、学风和管风建设产生破坏性作用的,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教学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擅自更改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随意减少课程学时,教学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3.没有不可抗拒因素,上课、监考迟到或早退15分钟及以上;
4.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停课、缺课;
5.因教师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验、实习活动中造成财产1000元及以上的损失;
6.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未及时或不按要求指导,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或出现剽窃他人成果,造成恶劣影响;
7.由于不遵守教学规范,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二)考试类
8.考试试题内容出现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9.考前泄漏试题内容;
10.监考老师漏收或遗失学生试卷,或阅卷教师丢失学生试卷或成绩,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11.阅卷教师不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阅卷,计分严重失误,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考试成绩,影响评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三)管理及其他类
12.在知晓实情前提下,私自修改学生考试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材料;
13.漏报、错报毕业生材料,导致错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
14.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事故处理
第五条一般教学事故:
1.出现教学事故的单位,须及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并明确事故原因和直接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的名义代替,《教学事故登记表》应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报送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2.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进行事故认定,部门负责人签发《湖南大学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3.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进行教学通报;一学期累计出现2次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1个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学期累计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第3次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条重大教学事故:
1.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后签发《湖南大学重大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
2.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两年内不得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其一年岗位津贴的50%;
3.一学期累计出现3次重大教学事故者,解除其岗位聘任。
第七条若责任人对教学责任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和人事处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者,按学校有关申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本科教学及管理活动,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