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教师阅卷评分办法
教务函[2009]75号
第一条阅卷一律用红笔批改。
第二条阅卷采取给分制,给出每一小题的得分及每一大题的得分,并将每一大题的得分登记在答题纸第一页的记分栏中。
第三条属流水阅卷的试卷,应将各题阅卷教师及合分教师的姓名填写在试卷(答题纸)第一页的记分栏中。
第四条阅卷过程中,应依据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评分,不得送分。试卷上的分数若有更改,阅卷教师必须在更改处签字,并注明更改日期。
第五条未经教学院长同意,不得对卷面成绩进行人为处理。确需调整的课程试卷,须有充分的理由和公平、公正的调整方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一式三份),经课程负责人和学院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一份附在《试卷分析》之后,一份存学院教务办,一份送交教务处学籍办。
第六条平时成绩的评定必须有依据,主要项目为:
1平时作业(布置几次、是否按时交,质量如何)
2课堂讨论和提问(有原始记录、成绩评定)
3阶段性测验(有成绩记录)
4实验(应做几次、实验报告是否按时交,质量如何)
5小论文或综合作业(有题目汇总及评定的成绩记录)
6考勤(有考勤记录、迟到缺课扣分标准)
第七条以论文或大作业作为考试或考查形式的,评卷教师必须事先确定评分标准和细则,并将最终评定成绩记载在小论文的第一页。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