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考场规则
第一条考生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于开考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无证件或持其他证件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该门课程按旷考论处。考生须将本人姓名、学号正确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不得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也不得在试卷上作其他任何标记;同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答卷,开考三十分钟后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条考生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前后对齐入座,考试中不得擅自改变座位;证件应放在指定座位的右上角;凡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者,不发给试卷。
第三条禁止考生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时,考生应在开考前将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考后若发现座位上、抽屉内有涉及与本场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或文字、公式,不论抄袭与否,一律以考试违规论处;考试时禁止使用自备的答题纸、草稿纸。开卷考试时,考生不得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否则按考试违规论处。
第四条除考试有特别要求外,考生答题一律使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考生不得互相交谈,不得擅自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偷看或抄袭其他人的试卷,违者按考试违规论处。
第五条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随意走动,除试卷分发错误和印刷不清可举手询问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其它问题。
第六条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未交卷者中途不得离开考场,考生完成考试,应将试卷交监考人员,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附近逗留、喧闹;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卷。
第七条考生不得私自将试卷带出(传出)考场,不得将试题内容以任何方式传出考场,不得故意销毁试卷等考试材料,一经发现按考试违规论处,该课程考试作零分计。
第八条监考人员及巡视人员有权对考生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对考试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根据《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