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考场巡视人员职责
教务函[2009]73号
第一条凡在我校举行的各类考试,均由教务处安排考场巡视人员。
第二条考场巡视人员的职责为:
1开考前二十分钟到达指定巡视地点;
2检查主、副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3检查考生遵守考场规则的情况;
4协调、组织指定巡视地点的监考工作;
5纠正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巡视人员对主、副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应提出当面批评,令其立即改正;对考生的作弊行为和考试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场考试结束后,巡视人员应仔细填写“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记录考试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并将“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连同考生作弊的物证材料,一并交考试中心。
第五条对巡视人员的违纪行为,将按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