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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0日    查看
湖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证良好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和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即指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单位。

第四条 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在学校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统一监督管理。相关单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环保意识宣传教育,对危险废弃物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按国家规定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放。

第六条 为减少环境污染,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废物的原则,应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利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七条 危险废弃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需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的管理由各产废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危险废弃物岗位管理制度,做好记录和统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产废单位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各实验室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存放柜(箱、架),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2.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容器的材质必须与危险废弃物相容(不互相反应);

(2)容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和防护要求;

(3)容器无论有无残留物质必须完好无损,封口严密,防止在搬动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

(4)每个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都必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或原有的,或贴上新的标签,注明所盛物质的中文名称及危险性质),标签不能有任何涂改的痕迹;

(5)凡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装得太满;

(6)不稳定的物质应先做好预处理再收集存放。

3.临时存贮危险废弃物必须做到:

(1)按类分别存放,不相容的物质应分开存放,以防发生危险;

(2)易碎包装物及容器容量小于2L的直接包装物应按性质不同分别固定在学校统一分发的塑料箱中,并加装填充物,防止碰撞、挤压,以保证安全存放。

(3)直接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在存贮过程中(含在间接包装箱中)应避免倾斜、倒置及叠加码放。

第九条  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工作程序

1.每年第四季度由实设处负责组织一次危险废弃物资集中收集工作;

2.各产废单位(以院为单位)须在每年11月25日前对危险废弃物进行统计,并向实设处递交将要处理的危险废弃物资分类清单;

3、实设处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对所列物品进行鉴别分类,对可利用的药品、原料等,组织校内外无偿调剂使用,对于分类后必须处置的危险废弃物,按类别确定不同的处置方案,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安全处置。

4、产废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将废弃物资按要求进行整理包装,并运到指定临时收集场地集中。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教学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在教学经费中划拨专项处理经费解决;科学研究所产生的废弃物处置费用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解决。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凡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者,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