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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监考职责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

湖南大学监考职责

教务函[2009]72号

第一条监考人员必须在开考前十五分钟到达指定考场,严格按湖南大学《考场规则》组织考试,并于开考前五分钟向学生宣读湖南大学《考场规则》;合理安排考生的座位,要求前后考生纵向对齐,左右间隔两座位,在阶梯教室考试时,还应要求考生隔行就座。

第二条禁止考生携带电子设备、移动通讯设备以及其他非考试必须品进入考场。如不慎带入考场,要求考生在试卷发放之前主动关闭电子设备、移动通讯设备的电源与其他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置在指定位置。闭卷考试时要求考生在开考前将所带的书包、书籍、笔记、参考资料、字典(包括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张(包括白纸)等非考试必需品集中放在指定位置;检查抽屉内是否放有上述物品,座位上是否写有与本场考试相关的文字、公式;如发现上述物品或文字、公式,应责令该考生改正(将物品送交指定位置,将文字、公式擦掉,若擦不掉则应调换该考生的座位);对拒不服从的考生,可取消其考试资格。开卷考试可留有主考教师允许使用的参考资料。

第三条检查考生有效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对持非考试规定证件或无证件的考生应责令其退出考场。试卷下发后应立即检查、督促考生准确填写姓名、学号、班级,如发现考生涂改上述内容,应当场查询,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予以记载。

第四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监考老师按照考生名单,清点核对考生信息,并在记录单上登记实到人数以及缺考考生信息等。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六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对考生提出的试卷印刷不清或试卷分发错误,要当众回答,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应提醒考生做好交卷准备。

第七条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监督考场纪律的责任,并虚心接受巡试人员的指导,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打瞌睡、做题、使用或接听电话,不得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凡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纪处理,并在全校通报:

1迟到或遗忘监考;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3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4不按规定时间启封试卷;

5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或被巡视人员发现多人次作弊;

6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

7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8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

9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10不按规定组织考场或考前不清考场。

第八条对轻微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监考人员应当众予以口头警告,对再次违反者应终止其考试,或取消其考试资格,宣布其本场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对作弊的考生,应立即收缴其试卷,收取物证,宣布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

第九条考试结束时,应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对拒不交卷者应强行收缴,或宣布试卷作废;考试结束后应仔细清点试卷份数,确保试卷份数与实考人数相符,并将清点后的试卷交主考老师;同时监考人员还应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详细记载作弊考生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以及作弊事实,连同物证材料一并交考试中心。

第十条教务处将派出巡视人员监督、检查、协调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服从巡视人员的指挥;对监考人员的违纪行为,按《湖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职责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职责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