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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

教务函[2012]23号

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教学助理制度目的

为规范本科教学秩序,在核心课程教学过程中全面推行“同课合班,指导分班,因课制宜”与“课堂精讲、师生互动、勤练多做”的组织模式,落实教学岗位责任制,提升本科教学质量,推进卓越计划,根据《湖南大学本科教学助理制度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以推动教学助理制度的实施。

第二条 教学助理定义

本准则所称“教学助理”(Teaching Assistant, TA),指在我校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过程教学的聘用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小班(分组)指导课(不含导师指导课,下同)的授课;

(二)负责习题课、大作业、课程设计、分组实验或实习课的授课、指导和批改(具体要求依课程定);

(三)负责课业咨询、作业批改或语言练习,充分运用“课程中心”与学生互动交流。

除协助课程教学工作外,任课教师不得要求教学助理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务,亦不可要求其代教师主讲合班课程。

第三条 担任教学助理资格

(一)教学助理原则由本校在读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担任。凡本校在学研究生,参加教务处举办的“教学助理学习班”,并取得教学助理资格认证者,可被获及教学助理名额的任课教师或学院推荐担任教学助理。若因情况特殊须由本科高年级学生担任时,须报经主管单位核准。

(二)曾担任教学助理而评价结果低于合格者,如拟再次申请为教学助理,应依本准则第十条第5款规定办理。

(三)外籍学生如欲担任教学助理,除符合上述两项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四条 教学助理的分类及工作内容

按各院与相关课程的具体需求,教学助理分为四类。

(一)指导(分组)课教学助理(A类)。

按照小班(分组)指导课的要求,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引领修课学生进行小班(组)讨论。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聆听课程内容,负责引领小班(组)讨论、习题演练与讲解,指导大作业或课程设计,协助实验(实践)指导、批改作业及评分,设计并维护课程网页,以及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二)实验(实习)课教学助理,依工作内容不同又分为两种。

1.实验课教学助理(简称B1类)。

配合实验课需要,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带领修课学生分组进行实验。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准备试剂、预做课程实验,聆听课程内容,协助学生实验操作、督促实验室安全、课后清理实验室,进行与实验相关的讨论、协助批改实验报告及评分,设计并维护课程网页,以及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2.实践(实习)课教学助理(简称B2类)。

配合实习课需要,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带领修课同学进行课题演练或校内外实习活动。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聆听课程内容、预作课程习题及讲解,辅导大作业或课程设计,带领学生进行软件实测或课外实习活动,进行习题演练或与实习相关的小组讨论、协助批改作业及评分,设计并维护课程网页,以及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三)一般性教学助理(简称C类)。

配合大班课程批改作业的需要,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分担该教师的负担。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聆听上课内容,协助批改作业或报告,设计并维护课程网页,上网与学生互动,每周提供2小时课业咨询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四)外语类教学助理(简称D类)。

配合外语类课程的教学需要,在任课教师指导监督下,协助修课学生进行外语学习活动。其具体内容包括:协助教师准备上课素材、聆听上课内容,负责带领口语练习,协助批改作业及评分,提供学习咨询服务,设计并维护课程网页,以及其他相关辅助工作。

第五条 教学助理配置原则

对四类教学助理采取不同配置。但每一课程原则只能申请一类教学助理,特殊情况酌情商定。

(一)指导课教学助理

核心课程修课人数大于2个小班(60-70人)的,大班授课。若教学计划安排有小班指导而学院无法由教师承担时,修课学生数每多1个班(25-35人),配置1名教学助理。特殊情况酌情商定。

(二)实验(实习)课教学助理

单设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按惯例,原则上每个修课班(25-35人)配置1名教学助理,确切人数经教务处审查后决定。特殊情况酌情商定。

(三)一般性教学助理

因课程修课人数多而导致学院无法安排教师承担课程的过程教学,可聘请c类助教。修课人数达75人者配备1名教学助理,修课人数达180人核定第2名教学助理,之后每增加80名修课学生增加1名教学助理。审核时可依教学实际需要及以往教学效果,酌情增减教学助理人数。

(四)语言类教学助理

按教学实际需要及以往教学成效,酌情增减教学助理人数。

第六条 教学助理津贴

(一)津贴支付

对教学助理按规定发放助教津贴。

1.有助教编制计划的课程、因转专业学生人数增多等因素而致师资不足的学院,由教务处协同人力资源处核准后聘请的教学助理,由学校支付。

2.其他情况,一般由聘用学院或聘用教师支付。

(二)津贴标准

津贴的基本标准为

1.博士生每人每月600元至1500元;

2.硕士生每人每月400元至900元;

3.本科生每人每月300元至700元。

津贴的具体标准,依工作类别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每人同一学期至多担任2份教学助理。若2份教学助理属同一任课教师的同一课程,则每月津贴给付一般为单个教学助理的1.6倍。

(三)津贴发放

1.按实际修课人数审定教学助理名额并核发津贴。

2.教学助理津贴的核发时间应按实际到职日起计发。

3.教学助理津贴的起算时间以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签约日为准,并按月拨付。服务未满整月者,按实际在职日数计发,每日计发金额以全月给付标准除以该月日数计算。

4.因学生加选导致实际修课人数高于预估而增加的教学助理名额,应由任课教师确认后,由教务处按实际工作天数拨付。

5.因退选实际人数减少而停止工作时,按实际在职日数核算,每日计发金额以足月给付标准除以该月之日数计算。

6.因其他因素中途离职时,其离职月份的津贴支付比照第5点办理。其接任者的津贴按第3点计算,两者间不得重复支领。

第七条 小班(分组)指导课

(一)为使修课学生深入了解授课内容与指定阅读资料,指导课教学助理应按计划每周(开学周、期中考周、期末考周除外)安排小班(组)时间,每次小班(组)时间以一节课为原则。在任课教师督导下,指导课教学助理应规划好流程与指导内容,通过小班(组)讨论、分享与辩论,激发学生的兴趣,培养批判思考、自我探索的学习习惯。

(二)核心课程中公共课程指导课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核心课程可由教务处也可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但应与学院协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教学助理培训

(一)教学助理须了解教学助理制度相关规定,并根据规定完成工作。

(二)凡由学校支付津贴的教学助理必须接受教务处培训。由学院支付津贴的教学助理,也应主动接受培训。

(三)为帮助教学助理了解制度精神与实践要点,提升教学效果,教学助理要参加学校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首次担任教学助理需参加教务处于学期初举办的教学助理学习班,并取得教学助理资格认证。未取得资格认证的将不能获得教学助理任用,不能获得助教金。

2.教学助理每学期应参加至少2小时由教务处举办的相关教学活动,包括教学讲座、教学助理座谈会、教学成果发表会、课程中心运用经验交流会等。学期末未完成要求将被取消再担任教学助理的资格。只有再次参加教学助理学习班,重新取得资格认证,才能继续担任教学助理。

3.首次担任指导课的教学助理,应于当学期接受教务处组织的一次课程观察评析活动,包括观察前沟通交流、讨论课课堂观察、观察后实时会谈和评析活动等。

第九条 教学助理选聘

教学助理选聘采用个人申请公开征询与学院遴选方式进行,其申请及审核程序由开课学院自定,并报教务处核准后公告。

第十条 教学助理的考核与评价

由学校支付津贴的教学助理须接受考核与评价,考核与评价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开学后三周内应于课程中心上开设课程网页,或通过课程中心建设个人教学网页。将课程信息及其他适合在网站展示的文字报告、数字教材、学生作业和活动纪录及时上网。教务处将对课程网页的建设与运营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二)学期末须交出教学助理报告书,报告书以体现教学改进成效及学生回馈意见为主。任课教师和教学助理应参加每年度教务处举办的教学成果发表会。

(三)教学助理应详实记录工作内容,定期呈报任课教师,同时于期末撰写教学助理心得报告。

(四)教务处在期中、期末对实施教学助理制度的课程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将提供任课教师和教学助理参考,并作为学期结束后评价教学助理的重要依据。

(五)教学助理评价合格时,应于接到通知两周内提供可资证明工作内容的相关资料,送教务处审查决议。决议继续任用时须于次学期开学前完成1小时个别咨询,方可任用。决议不再任用者不能继续担任任何课程的教学助理。

(六)教务处于每学期结束后根据学期成果报告、期末教学助理意见调查、课程网页运行情形、实地考察结果等,评估制度实施成效,作为续聘及改进相关聘任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细则如有未尽事宜,依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学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