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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
2012年10月23日    查看

湖南大学教学督导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学督导团是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的工作机构,是对学校教学进行监督、检查、评议及指导的学术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功能主要是了解学校的教学工作状态,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学校的教学管理水平,为学校加强质量控制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咨询和参考意见。

第三条教学督导的运行模式是“督、导、评”相结合,其中“督”与“评”为手段,“导”为目的。

第四条教学督导的工作理念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改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除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团外,学院设立教学督导组,由学院直接领导,配合教学督导团,结合本学院教学实际开展工作。

第六条教学督导团由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第七条教学督导团成员的组成原则上按学科格局、学生人数和教学环节分布。总人数约为40人。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其程序为:由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拟任名单,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如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

第九条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若干,下设教学督导组,各1名组长。另设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设在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及专职秘书1人(暂由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委派代理),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联络。

第十条教学督导团应服务于学校教学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成员作用,并与教务处及各学院教学督导组配合协调、相互支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听课是教学督导中最重要的任务,其目的是全面、及时了解课堂教学状况,帮助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听课督导的重点是“新人、新课、两头、空白、典型”(其中“空白”是指督导团近三年未听过课的教师),以及因评奖、晋升及其他需要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相关人事。

第十二条成员听课后应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流,反馈意见,肯定成绩、优点,实事求是指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建议。同时还需在“听课记录本”上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做出评议。

第十三条教学督导团成员每学期应听课的节数为:离退休成员40节以上,在职成员不少于20节。

第十四条教学督导团应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特别是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教学内情,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及原因。为学校及时进行调控提供依据与建设性意见。

第十五条参与学校相关的检查与评估,例如学院专业、课程、教材、教改、教学成果、毕业设计(论文)、多媒体课件及公选课等项工作。对涉及办学理念、教学思想及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等关键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培训活动,担任参训人员的指导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指导讲座。

第十七条协助举办学校讲课比赛及其他教学竞赛活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教学督导团属于咨询、参谋机构,学校只赋予其评议权和建议权。它承担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的义务,不具备行政决策和指挥实施的责任。

第十九条教学督导团团长每学期初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做本学期督导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向学校提交并对全团公布。

第二十条各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初根据督导团工作计划制定措施、落实任务,开展本组的督导工作,每学期期末向督导团提交本组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教学督导团成员应遵循“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严格评议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不应擅自外传评议结果,不无故缺席相关活动及会议。

第二十二条教学督导团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应召开1次督导组组长会议,每学期召开1~2次教学督导团与各院教学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反馈信息,交流经验。

第二十三条加强自身建设是提高教学督导工作水平和效能的根本保证。督导团成员应及时研究新形势下高等教育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高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信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进取、求实创新,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团工作正常运行,经费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编报、申领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督导团成员享受的工作津贴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统一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督导团负责解释。